法律依据:
《刑法》
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,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,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实际分析:
售端架设一条龙,一方面销售私服服务器端程序,性质上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范畴;
另一方面,即帮助私服业主联系服务器提供者,还帮助私服业主架设、配置游戏服务器,且为私服运营提供技术支持, 对私服业主开私服给予全程、全方位的服务,属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犯” ,后面将予以说明。
1)售端架设者,未经著作权人授权,非法销售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程序,侵犯著作权人对该软件的著作权和复制权,即是明知是侵权品而进行复制销售的行为;
2)由于该销售行为均属多次销售,涉及面广泛,因此,非法所得属数额巨大的情况,完全符合刑法第第二百一十八条及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,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;
实际案例:
王岩和汤帅因销售《征途》服务器端程序,于2007年12月6日,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。
|